更新时间:2022.06.13
不可以收养成年子女。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并且该未成年人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未成年人是可以被判无期徒刑的,但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
外国人可以收养我国未成年子女。收养的条件是: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在收养时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般而言,被收养的孩子应是14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在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以,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未满八周岁,在收养时无须征得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只有当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后,才须征得同意。
一般是不可以的,收养人是不能收养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登记、撤销收养证书、宣告收养无效,都能引起收养关系的终止。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
成年后一般无法办理收养。法律规定的可以被收养的人员范围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必须为未成年人。
以下三种儿童可以被收养: 1.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 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