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申请监外执行的方式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执行报道的期限,但是一般都要每星期去报道一次,采用监外执行需要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相关刑法规定,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
申请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的鉴别进行审查; 2、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
监外执行可以减刑,但在实践中,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刑是比较困难的。《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
累犯能监外执行,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害性小等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
累犯只要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就可以监外执行。其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