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一、减刑 1、概念: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的种类如下:1、附条件合同的条件的种类有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作用的条件;2、解除条件,是指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条件,是
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减刑: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
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以下情况假释不受刑期限制: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政治斗争的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我国保释称为取保候审,也就是监外执行,醉驾判刑符合以下情形的就可以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而有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
办理假释手续的方式: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若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下罪犯不能申请假释: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