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在违反执行机关的规定后会被没收保证金,具体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1.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4、干扰证人作证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的范围是: 1、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进行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期限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1、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