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5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所适用的具体程序为:先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然后出示相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再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最后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必须先向其负责人报批;然后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再告知其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事项和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最后制作现场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羁押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刑事处罚不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
我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一般包括:临时性、强制性、可诉性、非制裁性等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包含了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利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是否变更措施的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