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即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赋予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行为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实践当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
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般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支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谎称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停履行;支付义务人收到暂停履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双方因同一双边合同而需要承担责任的;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已经到还款期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可能履行。对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变更、解除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也有区别。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