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8
再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应当再审的情形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一级的审理,二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再审是对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审理,重审就是重新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再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公司重组以前的债务要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公司分立的,则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审二审重审的区别是:重审是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二审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
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也可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般是需要再次开庭的,到时候会有结果。择日宣判是指法院无法当庭作出裁判的就会择日宣判,一般案件都是择日宣判。只有案情简单的才一般当庭宣判,择日宣判和开庭完全就没有多大的关系,择日宣判一般是需要开庭的,因为宣判就必须要开庭才可以,宣判之后会把
刑事辩护在庭审中需要质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事由。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