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做为债权人来说,其起诉的对象就不应仅限有虚假出资的股东,而应是公司的全部设立股东,显然这又将使债权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而且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复函中规定的只能起诉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的规定相冲突。正因如此,实践中还没有发生一起因一股东出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是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这是一种权利,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追加申请权,追加的被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告追加公司为被告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则应裁定追加同时要通知其他当事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追加相应的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 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若是该股权由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人员以外的人购买,公司的财产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撤销对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影响,债务依然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股东撤资而公司减少出资,公司的出资减少务必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人此时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