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不适宜担任股东: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嫌疑人; 4、因贪污、受贿、侵占他人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扣减股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股东会决; 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股东会决; 4、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5、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直接诉讼适用情形有: 1、股东与股东的诉讼; 2、股东与公司的诉讼; 3、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4、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包括: 1、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行为。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
我国认可的无形资产包括:1、社会无形资产,也就是知识产权法中所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还有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2、具备自然属性的无形资产,自然属性也就意味着是自然资源,比如天然气等不具有实体物质形态的无形资产之所有权、使用权。对于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包括有: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