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9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寻求法律援助的办法: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如果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法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来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先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决定立案的,然后开庭进行审理;再由各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最后由法院公开宣告判决。如果法院决定不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修改后对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为:行政诉讼法过去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修改后的期限为六个月,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相比显然较短。
行政诉讼败诉后若是一审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是二审的,则不能再次上诉。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缺乏定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
诉讼时效是针对民事纠纷而言的,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相对应的是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某一段特定期间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超出该特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之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当事人已经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法院也已经立案受理,而当事人又继续向另一个法院起诉的。
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规定是这样的: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
没有,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