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隐名股东不可以主张股东权利。具体规定是: 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录股东姓名和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选择隐名出资方式,由别人持有股权的,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去贷款。如果以个人名义,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征信报告等供银行审核贷款必须要满足其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贷款申请条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 2、年满18-65周岁; 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发生纠纷之后,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擅自将其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则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者请求判决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法申请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隐名股东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字是显名股东,所以显名股东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有股东的一个前提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可以有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是不具有股东的,分公司的债务也是由总公司承担。
隐名股东不可以进行工商备案。隐名股东一般认定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投资者,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通常记载为他人。
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可以的。但该股东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应当依法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事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途径: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义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要求名义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第二种途径:显名后行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