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一、及时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
“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此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形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
受贿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这样认定: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索取贿赂、非法收受贿赂和经济受贿三种类型。
单位受贿行为应按下列标准认定: 1、该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
被索贿不应认定为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行贿和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归个人所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