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未经
商标侵权的判断应该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依据。根据市场上消费者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在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比较商标整体和重要部分、孤立商标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性,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判断商标近似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前述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商标在文字、读音、图形、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 1、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2、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3、商标合理使用的其他判断标准。
标准如下: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3.以使用该说明性
商标侵权的判断应该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依据。根据市场上消费者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在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比较商标整体和重要部分、孤立商标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性,特别是商标的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商号的标准如下: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
判断商标近似度的标准有两个: 1、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发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 2、被控侵权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如下: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