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 1、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但是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实婚姻,往后就没有事实婚姻。
当事人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愿意离婚,那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自己可以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去法院起诉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根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
1、进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通过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对财产分割等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为无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首先是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订立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对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然后是诉讼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关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要解除事实婚姻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但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的,没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如下: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