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起诉期限的审查:行政诉讼法过去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修改后的期限为六个月,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相比显然较短。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行政机关应诉行政诉讼的方式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新增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若申请行政诉讼变更诉讼的,则请求方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当事人所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适用于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