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一年内。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有失公平的合同,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一年内。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或主动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
《民法典》中不可撤销的合同有:当事人约定不能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具体法定情形有: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撤销:1.存在重大误解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存在欺诈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5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有: 1、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当事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诉讼撤诉所需要的法定条件包括:提出明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相对无效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该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4、相对人知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