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要分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并
连带责任是部分份额的,它是通过一个人全部承担,然后向另外一个人追偿,责任是根据责任认定书里确认的份额来进行分配的,连带责任无比例,权利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全额赔偿。
不是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是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所谓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其实说白了就是个人独资。那公司的债务不管是由公司本身或者自然人自己来承担,实质意义其实都是一样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所发生的经营行为而产生的一些法律责任都是公司
公司法人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
1、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2、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偿还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但有一定的范围。
连带责任的承担一般是连带人平均承担份额,这种承担一般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界定的,具体而言即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平均分担赔偿数额,而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因此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
夫妻档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夫妻档公司的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则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合伙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