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长期限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但是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是六个月内,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
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1、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法律或者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
关于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的时间规定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负责的期限应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应由其他的当事人负责赔偿,之后再进行追偿。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不同之处为,补充责任是由债务人先担责,债务人的财产不足的,才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以直接要求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承担。
承揽合同的连带责任分配方式是: 1、首先,连带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上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