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
多数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规则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表现就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损害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医疗损害属于过错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并且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那么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之前,该治疗措施存在风险的,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的,造成患者人
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则此种情况之下,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违反法律法规、隐匿或拒绝提供纠纷所涉及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而患者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两种,法定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