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经济适用房是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仅限于居住用途。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房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
离婚经济适用房,有3种情况。分别是:1、婚姻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
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
经济适用房价格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确定,利润率不得高于3%。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经济适用房离婚一般不能分。但若当事人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的,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离婚经济适用房,有3种情况。分别是:1、婚姻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的城镇户口; (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等。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处理方式一般是不予分割。但若当事人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的,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