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当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更改措施。
超期羁押应这样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超期羁押,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逾期羁押,且最后一个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当事人可以要求刑事赔偿。当然,申请变更强制措就很困难了,申请刑事赔偿更加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
如果羁押期超过判刑期的,羁押的期限可以与刑期进行折抵;如果仍然超过的,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一般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是被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而且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如果是被检查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公安羁押时间可以抵扣服刑期。判处管制的,先前羁押一日抵2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一日抵1日。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期超过判刑期可以进行折抵,仍然超过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一般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最高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