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文书,需要加盖交警部门公章,并且有负责此事的交警签字。如果没有加盖交警部门的公章或者负责此事的交警签字,这个事故认定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盖章需注意: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有事态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交通事故认定书盖章需注意: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有事态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签字或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送达当事人的时候就应该盖好了,如果没有属于交警的疏漏。可以找交警加盖。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