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诉讼。法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行政诉讼能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诉讼期间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诉讼期间,除非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以外,行政机关不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但是上述主体一般应在六个月的有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撤销强制执行后,可以再申请执行。在强制执行被撤销后,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是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
接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所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欠缺,尤其是
可以撤诉。撤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
行政二审败诉后会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
行政诉讼败诉后若败诉方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