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债权债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附,缺一不可。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
有关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总公司的债务就是分公司的债务,如果总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则分公司要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是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如果当事人因为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债权收购与处置的公司债务由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公司收购后的债务问题均由收购后的公司承继。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
委托付款实际上是对合同约定的一种改变,有利于缩减债务履行进程,减少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履行成本,有利于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 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实质改变。
债务债权关系在以下情况下会消灭: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
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债券也跟着消灭,当主债权已经被清偿了,则担保债权也随之消灭。在担保合同中,若有约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则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相对的,出借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