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6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死亡,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的合同债务的,应予支持,继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后,为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具体如下: 1、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 2、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3、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卖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的;买方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示违约的;买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等情形。
二手房居间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所订立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的履行顺序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 2、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 3、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订立该类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该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隐藏真相等手段导致一方当事人未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 (3)该买卖合同的内容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