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1
房产加名字,离婚后如何分配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的,再根据法律由法院进行裁判。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对方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加名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
单方面提出离婚之后,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首先,单方面提出离婚,并不一定能够离婚成功。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
离婚时子女遗留下来的遗产,双方不一定能够进行分配。这主要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之后,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来处理遗产: 首先,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处理遗产; 然后,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处理遗产; 最后,如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贈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程序。离婚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可以登记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主动、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离婚必须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非婚生子女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权获得抚养费、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继承的权利。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
离婚后不一定要办理房产过户。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共有的房产,则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若只有一方想要房产的,该方可以支付另一方应分得份额的对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办理房产过户;若夫妻双方暂不想分割房产的,也可以维持共同共有状态,不用办理房屋过户。
婚前已经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房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1063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了,对于只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了债务女方是否要偿还,要看债务的性质。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协议约定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无特殊约定,是婚前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并且,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合法
分居财产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夫妻双方分居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那么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严格意义上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获得的房产,属于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对这一项房产进行分割或者分配。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协议离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不能异地办。但如果是到法院离婚,2人都离开户口地,被告在异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被告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则可以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方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