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1)客体要件: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合意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方面:①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
未遂则属于犯罪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强奸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行为人触犯强奸罪,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等的手段,强迫被害人与之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如果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
强奸罪的定罪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要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强奸罪的定罪的方式是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实施了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或者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 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就认定构成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强奸罪的既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只要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以依据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是对妇女性自由权的一种侵犯,犯罪对象是女性。 2、一般是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或者利用妇女出于上述
强奸罪定案的认定: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