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的经过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权利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有法律风险的。例如,承兑人存在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冒充他人承兑汇票,或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情形,导致银行遭受相应损失。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没有手续费,只有贴现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
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可以通过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等方式进行。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限了之后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兑现:确认付款申请信息;背书票据给出票行;出票银行收到背书后即进行付款。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具体流程: (一)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准备; (二)发出托收的处理; (三)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款项收回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追索保全; (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催收。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的托收期限为10天。 10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到的资金不受任何影响。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确保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有:对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的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遵循以下原则: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