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
合伙企业欠债股东是不需要赔偿的。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的首要职责即是缴纳自己投资的资金,若是公司由于管理者做出的决策不当等原因,而导致了公司欠下了他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其合伙人具有连带关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两个以上的发起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为合伙企业。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来,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各位合伙人共同协商解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时,可以向并没有承担相应份额债务的合伙人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
中途加入合伙,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加入的合伙人,所以新加入的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即使没有责任,也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因合伙所负的债务,对内全体合伙人按照自己的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 5、资产确定; 6、名称预先核准;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1)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权享有连带权利,各合伙人可以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全部债权。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各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权享有连带权利,各单个合伙人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才可以个人合伙的名义向外
1、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2、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