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取回权,另一类是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管理人取回。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果原物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被债务人出售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被消灭,破产债权只能
破产债权是主要以下列类型进行分类的: 1、无担保债权,即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即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等。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
1、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3、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4、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四,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无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是由保证人“作保”的债权; 5.索赔债权。
1.无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是由保证人“作保”的债权; 5.索赔债权。
1.无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是由保证人“作保”的债权; 5.索赔债权。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一、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
破产债权的类型: 1、无担保债权,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放弃优先债权,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等;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有: 1.权利人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向管理人行使的取回权; 2.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破产时引发的取回权; 3.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