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法院没有批捕权,只有检察院有批捕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院可以批准逮捕。法院批准逮捕的情况包括: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法院有批捕的权利,但是法院不可以实施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
检察院不批捕的应当采取取保候审,否则就是超期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条规定
批捕之后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例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罪名不正确的,可以更改罪名,并将定罪量刑的建议提交给法院;或者法院在审判时,认为罪名不准确的,也可以更改,作出正确的判决。
法院可以批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
法院可以批捕。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检察院和法院,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逮捕的,可由法院依法进行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决定逮捕的后果是较为严重的,批捕是由检察院作出的。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
检查院没有批捕法院会批捕,案子到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涉嫌犯罪的也会到法院审判。对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非法拘禁罪从犯,满足以下逮捕条件就需要批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院批捕人不需要收监,羁押在看守所即可。收监是指关进监狱,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