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而且这种用尽也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
商标权利用尽理论是指: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对商标进行销售或转让,而该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的理论现象。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通说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此乃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或“权利穷竭原则”(此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是著作权法中一条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
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如下: 1、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取得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是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自然产生的; 2、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是指因注册事实而设立的商标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混合
商标权授予的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显著原则;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4、使用及申请在先原则; 5、合法注册原则; 6、其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