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违法行为情节轻。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还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是控制自己
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
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行政处罚终止的情形有: 1、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不再追诉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他人胁迫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行政相对人减轻处罚的决定,要求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如下: 1、自首的罪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