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性质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或有先后顺序,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混合担保中
抗诉同级法院是: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上称之为相互义务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
法定抗辩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定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法定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法定抗辩权为私权;法定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法定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