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3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案件,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可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其中择一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根据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地和人身权损害发生的结果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是: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