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但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会有不均等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特殊情况: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是全部均分遗产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前述“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经继
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适用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
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只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从而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同参与继承。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以下特殊规定: 1、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 2、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3、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二、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三、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就算是“最终顺位继承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继承开始后,先让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产继承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