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事由。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后果表现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人违反合同(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意味着单方面违约,只能拿到部分所交保费,并且不享受任何保障。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理赔;2.保险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保障;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4.在合同效力后2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或复效申请未通过。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效力消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应当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租期届满的; 3.承租人不依约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6.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7.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终止赠与合同的事由有:赠与合同被解除;当事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终止合同的法定事由分别有以下几种: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
合同义务终止的理由及原因具体如下: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
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下: 1、因履行而终止,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消为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