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4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枪支丢失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3)主要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员。 (4)主观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满足以下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枪支罪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是由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
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处罚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最长为六个月。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例如:刑警、缉毒警察等,不包括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例如:射击运动员、拥有持枪证的猎人等。
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要件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是: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
这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
本罪的犯罪形态是故意的,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丢失枪支的意图;本罪的过错形式是过失,其原因是行为人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本罪的过错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仅源于疏忽,更源于放纵
(一)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 (二)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三)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