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6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刑法中的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
该司法解释共有28条,其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1至26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要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理论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债务。第一部分再细分,可以分为两部分。第1至23条是关于实体的;第24至26条是关于程序。第1至23
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工地安全员存在渎职行为,导致发生严重事故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履行了责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对策: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
谎报安全事故的立案标准是: 1、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报告或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以上,重伤人数增加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一百万元以上; 2、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导致事故抢救不能及时有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