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7
房产遗产继承的分割如下: (一)归居住使用者所有,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二)各继承人对房屋遗产份额享有均等的所有权或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是第一顺位人均等分割,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同一顺位继承人中有生活十分困难而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分割遗产时会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如果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也会少分。
遗产继承开始后,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一下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
继承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遗产分割办法的话,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找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双方一直存在继承纠纷的情况,协商不成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不成,最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割遗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就遗产房屋作出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分割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折价补偿,也就是一方取得遗产房的所有权,但同时需要对其他的继承人按照他们的继承份额作出补偿。另一种就是由继承人共有房屋,此时各个继承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遗产房的所有权。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房屋遗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
先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动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的确有许多不便之处,为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不动产如房屋等,要进行估价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来继承。具体来说是三种途径: 一是变价分割,即先将楼房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