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根据伤残程度,可分为一至十级伤残。一至四级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者,视为丧失全部工作能力;五至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工作能力者;符合七至十级标准者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伤残等级越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高,劳动维持生活水平的能力越低,工伤赔偿越多。因此
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要经过的鉴定,具体如下: 1、受工伤后首先应该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2、到劳动局随机指定的具有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鉴定,最后申请工伤赔偿。 职工去工伤鉴定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 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
员工离职后还能申请工伤。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为员工提出申请的,则员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工工伤一般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书,并及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其所在的单位。如果工伤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十五日内就应作出是否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去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在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医疗诊断书等材料;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一般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但情况简单的,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鉴定工伤等级所需的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职工发生工伤后,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是需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认定。如果员工没有新的证据提供,那么行政复议后的结果和第一次认定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一样的。认定的标准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