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适用于防范阶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1、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
1、若不符合的,应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 2、若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及时退出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
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定义: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所规定的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有: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等。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基本要求。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起,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一般包括有: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