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纠纷。发生工伤纠纷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
可以提起诉讼,但起诉主体只能是劳动者一方。而且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对于仲裁终局不满意的,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过了期间就不能了。
劳动合同签订类别包括: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辩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仲裁,属于民事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这些情况都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 1、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