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区别为:性质不同,抵押权人是权利人,抵押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抵押权作为一项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一般不可以成立。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抵押人未承诺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担保合同未成立。担保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会成立。
抵押给银行,提供抵押物的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是抵押人,而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
依法成立的除抵押外的其他担保是有效的,担保的方式除了抵押之外还有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
抵押贷款要担保人,也可以不要担保人,具体的还要看抵押的物品价值。如果抵押的价值高于贷款的,这个时候就不需要担保人,如果抵押物价值比贷款价值低这个时候就需要担保人。
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权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清偿债务或提存;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可以主张买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即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