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般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可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起诉;如果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则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起诉。
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对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作出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中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相应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相应的法人、组织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共权利而不是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一些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特征,呈现出以自益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对手;不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上述主体的近亲或者权利承担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法律主体就是承担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人(或组织) 主体资格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或组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可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或者说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里,承担特定义务行使特定权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