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3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有: 1.简易程序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2.一般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仅能当场收缴小额罚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仅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时可以当场进行收缴。
不是。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取罚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收取罚款。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
行政机关罚款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行政机关发现;以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应受罚款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行政处罚撤销后再处罚是可以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做到公正,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须听取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相关法律规定了对被
行政处罚权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