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7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其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国有土地的使用者。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是不能转让的,如农村居民宅基地、承包耕地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出让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转让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经过出让后才能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
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一般不可以变更。但是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有效: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4.
其出让方式共有四种: 包括有拍卖的方式出让、招标的方式出让、挂牌的方式出让和协议的方式出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指的是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