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受到限制,但没有丧失;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和从权利。相对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