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车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当事人请求赔偿营养费的,一般要先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来计算。
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肇事者应当赔偿营养费,其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如果发生时候因收集证据需要要扣押机动车的,或者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拖车费由执法机关承担。如果发生事故后车辆无法移动或车主不在现场,占用堵塞道路导致其他车辆无法行驶的,则拖车费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