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继子女与继父母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可以解除,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得解除。法律规定,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后自行就解除
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
判定形成抚养关系: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
子女抚养关系能变更但必须符合的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办理手续后确定: 1、没有孩子,不仅包括未婚无子女,还包括已婚无子女或因生理缺陷未生育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主要是指收养人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品行; 3、年满30岁; 4、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抚养关系形成的应当是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条件。 3、有长期的抚养时间存在。
根据下列四点确定有无抚养关系: 一、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 四、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
收养关系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双方可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赡养关系有: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3.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3.抚养事实持续
正确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若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协商变更。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供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变更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